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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妻妾那些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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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句话从古代一直错到今天,国人还没有意识到错,这应该是历史学家的错。这句说错了的话是: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制。其实,古代中国从来就没有过一夫多妻现象,而是一夫一妻。








一直以来,国人将过去男人拥有许多女人的现象称为一夫多妻,是将多个妾也当作了妻,实际上妾是没有妻的地位的,妾只是性工具,并没有妻的地位。






及至民国时代仍有大老婆小老婆或大房小房之称,也都表述错了,即使一个男人拥有十个女人,叫妻的永远只有一个。如果那个妻子死了,则这个男人成了单身汉,哪怕他还有九个女人在身边。他必须另外明媒正娶一个女人为妻,先前九个女人依然是妾。[/td][/tr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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妾的本意是什么?《汇苑》:“妾,接也,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。”原来,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,她们只能与男人做爱,是没有资格称为妻子的。




原因很简单——为妻的女子,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。






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,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。






因此,妻为“娶”,而妾为“纳”,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“聘礼”,而纳妾时给予家庭的财物,则被称为“买妾之资”。



民国游泳名将、范绍增的第18房姨太太杨秀琼

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,“一夫一妻制”是一个基本原则,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,“一夫一妻制”原则遭到破坏,“一夫一妻多妾制”成为常态。事实上古代只是名义上的一夫一妻。提出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理念的朱熹认为,“一夫一妻多妾”本质上是“三妻四妾”,三妻四妾是人欲,一夫一妻才是天理。在近代以前,官员和商人纳妾的情况是很广泛的,但对于妾的出身则有着相应的要求。比如明代,朝廷明确规定:官员不可纳妓为妾,否则革去官职,永不叙用。

对于一个成年男子来说,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,即“正妻”(或称正房、嫡妻、正室)。少数情况中,会多娶与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,则称为平妻。除正妻以外,他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,也称“偏房”、“侧室”、“庶妻”,民间俗称“小老婆”、“细姨”,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宠婢。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,妻须明媒正娶,所生子嗣称为“嫡出”,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。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称为“庶出”,地位较低,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,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。婢女所生子嗣则属于私生子,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。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,1930年公布《民法》,规定一夫一妻制。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,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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