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校少年救女子人打伤人而被处罚 这件事你们怎么看
武校少年小郭在汽车上见到色狼性骚扰女子,挺身而出保护女子离开。后因言语不和,一脚将色狼踢成重伤。最终小郭被判故意伤害罪,并赔偿受害人,女子始终未现身。2015年3月23日下午1时,江安县中华武校的学生郭刚和同伴乘上从都江堰开至泸州的大巴车,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坐在小郭斜对面。途中,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张三(化名)上车坐在女子旁边,之后对该女子动手动脚。小郭说:“该女子一直不敢反抗,以至于乘客误认为他们是朋友关系。”下午6时左右,班车到达泸州客运中心,女子下车欲离开,走到客运站出租车进出站时,被张三追上,拉扯着不让其走。小郭和同伴上前询问,女子见有人相助,表示不认识张三。小郭上前制止,张三和小郭发生言语冲突,女子见状迅速离开现场。随后双方大打出手,张三被打成重伤晕倒在地,小郭见张三昏迷不醒,在现场拨打急救电话。张三被评定为重伤二级,并构成七级伤残。2015年9月,郭明犯故意伤害罪,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缓刑三年。今年3月,法院判郭明支付赔偿款157173.76元。
未能参加高考 无用人单位接纳“事情发生之前,我还有两个多月就高考了。”小郭说,自己是尖子生,因为此事不得不放弃高考,家人给自己设想的读个好大学、找个好工作也难以实现,目前在工地上做零工。事情发生后的第二个月,小郭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,同年9月,小郭取保候审,被予以释放。“很多单位知道我有过这样的事情,都不愿意接纳我,也不听我解释。我一直生活在法律处罚的阴影中。”小郭表示,此前一个单位听闻他有教练证,想聘请他;但听闻他还在缓刑期,又拒绝了。小郭说,此前也曾“路见不平,拔刀相助”过几次,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。小郭纠结着“如果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,我也不知道该不该再帮了……”
律师冯骏说,崇尚见义勇为更要“见义巧为”。该案中当时车辆已经行驶到繁华地区,小郭等人应当报警,或者是向车站保安人员求助,不应当直接“出手”;或在出手相助时保留必要的视频资料等。
见义勇为有法律边界。该案中,小郭已经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为,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护且离开,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。但制止歹徒后,因言语不和,小郭再次出手,导致对方重伤,这就逾越了见义勇为的法律边界。
我的观点是:既然边界不好掌握,那就不要掌握了,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好。似这般又赔钱又判刑的,还耽误了高考,整个人生都毁了,图啥。
出手了后悔好几年,不出手后悔一辈子。
正常,符合国情特色
见义勇为的并不都是好人
见色起意的并不都是坏人
正如楼主 并不是因为现实如此 而就是如此事不关己之人
直接打死,落个罪名也能用见义勇为顶着,也不至于判无期和死刑!
这事我是支持小伙子见义勇为的,不过方法要改进,把那男的拦住,让女的快跑掉就ok了,再不行把那男的扭住送派出所
人家都停手了,女的都走了,还把人打成重伤,还有人性吗?练过两天武以为自己了不得了?
这个问题被打的人只是个强奸未遂,并没有多大的法律责任,而打人的人已经超脱了见义勇为。此时的见义勇为其实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(正当防卫的一种,不是所有正当防卫都是被保护客体都是防卫者本人。)已经脱离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。所以此时就是故意伤害。和前一个犯罪没有关系。比如他正在实施犯罪,那么在一定程度打伤就可以。见义勇为还是应该提倡,但不是因为对法律无知而就因噎废食。而是应该加强法律的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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